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和被告并不熟悉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
后经法庭调查 、